涉毒记录是不是影响个人参与政府采购、招投标活动?
第一,依据《中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提供商应当拥有好的商业信誉和完善的财务会计规范,不能有重大违法记录。涉毒行为是违法行为,一旦形成有关记录,将被视为存在重大违法记录,或许会致使个人所属企业丧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。
第二,《招标投标法》第三十条规定,投标人不能存在“在近期三年内因违法经营遭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、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” 的情形。涉毒行为在特定状况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遭到行政处罚,因此可能使个人失去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资格。
另外,国家近年来大力推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,《关于对失信被实行人推行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》等有关文件中也明确规定,对存在紧急失信行为的自然人,包含涉及毒品犯罪等,将在多个范围进行联合惩戒,其中包含限制其参与公共资源买卖活动。
1. 《中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
2. 《中国招标投标法》第三十条
3. 《关于对失信被实行人推行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》及有关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文件
毒品犯罪是不是影响个人的社会保障权益?
毒品犯罪不只紧急风险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,同时也对个人的多项权益产生重大影响,其中包含社会保障权益。依据国内现行法律法规,一旦个人因涉毒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其享受的社会保障权益将遭到不同程度的影响。
第一,对于正在服刑的毒品犯罪分子,根据《中国社会保险法》等有关法律规定,在服刑期间,因为其人身自由遭到限制,没办法正常参与社会劳动,因此在此阶段,其原享有些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等待遇可能中止发放或遭到影响,但其基本的医保待遇仍应得到保障,由监狱等实行机关负责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。
第二,对于已刑满释放的毒品犯罪前科职员,虽然在完成刑期后恢复了公民的基本权利,但在某些特定的社会保障范围,如就业、福利保障等方面或许会遭到肯定的限制或不利影响。比如,某些行业或职位可能因其犯罪记录而不予录用,间接影响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机会和条件。
1. 《中国社会保险法》第十六条: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,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交费满十五年的,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。”但同时,该法并未明确说明服刑期间是不是计入交费年限,实践中一般觉得此期间不计入。
2. 《监狱法》第五十四条:“罪犯在服刑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,由监狱负责治疗。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,由监狱公告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。”这表明服刑职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在一定量上得到了保障。
3. 《中国刑法》中关于累犯、前科报告规范的规定与有关就业歧视法律政策,虽未直接规定毒品犯罪对社会保障权益的影响,但在实质操作中或许会影响其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。
毒品犯罪确实会对个人的社会保障权益产生肯定影响,具体影响程度则需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政策进行判断。
因毒品犯罪,个人名下财产是不是可能被依法追缴?
在中国法律体系下,因毒品犯罪致使的个人财产追缴问题,主要依据的是刑法中的“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”等有关规定。依据《刑法》第64条,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所有财物,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;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,应当予以没收。在毒品犯罪中,假如其财产是通过贩卖毒品等非法渠道获得,或用于购买、制造、运输毒品等犯罪活动,那样这类财产均可能被视为违法所得或供犯罪所用财物,依法应予追缴。
1. 《中国刑法》第六十四条规定:“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所有财物,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;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,应当准时返还;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,应当予以没收。没收的财物和罚金,一律上缴国库,不能挪用和自行处置。”
2. 另外,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至三百五十七条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中,多处提及了对涉毒犯罪所得及其工具的没收处罚,如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:“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,无论数目多少,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予以刑事处罚,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”
在实质执法过程中,司法机关将严格根据法律规定,对毒品犯罪者的有关财产进行审察,确定其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后,依法采取追缴手段。
涉毒记录确实会对个人参与政府采购、招投标活动产生严重干扰。鉴于此,公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离得远远的毒品,维护自己及企业的好信用形象,以确保可以在各类市场经济活动中顺利拓展业务。同时,政府及有关部门也会严格实行有关规定,净化市场环境,保障公平公正的角逐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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